理面临结构性矛盾始终存在。
以上讨论将们
目光引向
基层社会中与乡里制度相对应
家族制度。乡里制度强调
是地域空间,而家族亦依附于地域空间。皇权和家族
关联早已发生,如秦代
二十等爵制(西嶋定生2004)、东汉
豪族(杨联陞2011[1936])、魏晋家族(仇鹿鸣2012;田余庆2012[1989])等。特别值得注意
是,(春秋及汉代)聚落“共同体”
邑里成员包括宗亲、外姻和朋友邻里,并非单纯由血缘因素构成,也不能只从地缘因素来解释,他们共同构成
聚落
体性和自主性
有机体(pp.205—206)。这些共同体虽然受到自上而下
乡里制度
侵蚀,但仍有内在凝聚
机制,如里闾祭祀与合饮
风俗以及均赋安排等。罗志田(2015)提出:“故‘郡县空虚’
形成,
方面是权收于上,另
方面则是对下放权。”(p.34)后者为士绅势力兴起提供
空间和正当性。随着隋唐宋科举制度兴起,士大夫阶层中滋生
新
家族延续机制,如文化资本
世代继承。
由此来看,鲁西奇著作中将官方乡里制度视为基层社会秩序主体观点,值得再议。在近代基层社会
组织形态中,乡里制度与家族制度相辅相成,连为
体,构成
王朝统治
双轨政治架构。萧公权(2017[1960])关于明清基层社会控制
研究,在关注治安监控
保甲体制外,还讨论
有关税收、救灾、思想控制方面
里甲、社仓和乡约制度,以及宗族等民间社会
共同体对这些控制
回应。他特别讨论
宗族与乡村控制,并引用19世纪学者汪士铎
话:“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国之不幸。小则抗粮殴官,大则谋反叛逆,皆恃人众心齐也。”(p.422)赵秀玲(1998)在《中国乡里制度》中专辟
章来讨论“乡里制度与宗法关系”。根据这些研究,是否可以做如下推测:类似
双重甚至多重
基层社会运行过程
直存在,只是到
近代,随着各类史料
丰富多样化,其细节和过程才更为清晰地呈现出来
?
鲁西奇对自上而下皇权控制与自下而上
宗族势力间
关联有着清醒
意识(p.13)。他在第
章结尾已经明确提出
这
特征:“血缘性
宗族与地缘性
乡里实际上联系在
起,‘聚族而居’正典型地说明
此种联系。其中,血缘性反映
居住在
起
人群
内在关系,而乡里则反映
其同处于
地并属于同
管理单位
外在关系。因此,乡里乃是国家控制乡村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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