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掘则详。因此,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献综述或通史性质著作。
王朝乡里制度与基层社会秩序:延伸讨论
这本著作的学术背景是关于历史上国家向下延伸的程度和方式,即“皇权下县”与否的讨论。在这一方面,作者持有鲜明观点: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权力在乡村地区的展开、运行及其制度性安排,而“中国王朝国家或帝制中国已经建立起不同形式的‘乡村政权’”(pp.20—21)。本书在这方面提供了翔实、系统的证据和描述,使得我们可以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和讨论这一议题。
秦晖(2003)针对“皇权下县”与否的争论做了极为有力、富有洞见的阐释和讨论。他提出,在中国历史上,帝国体制早在秦汉时期即下沉至乡村,建构了基层社会秩序。他对中国古代史中宗族(家族)基础上的自治一说提出质疑。依汉代班固《白虎通》,宗族概念要义有二:一是父系世代之宗;二是聚合为亲之族。秦晖指出,依据长沙走马楼吴简(东汉末年至孙吴初)记载,在自然聚落的各个“丘”的赋税记录中,呈现出多姓杂居的状况,没有同姓宗族聚合而居的迹象。而其他的文物资料(如郑里廪簿、河西汉简、出土石碑、敦煌文书、唐代乡里文书等)也显示,西汉、魏晋至隋唐的基层社会没有宗族自治的迹象。秦晖考证地名学的资料发现,以族姓得名的村庄到了明清时代才大量出现。与此相对,史料中呈现的图景是乡吏人员规模编制可观。例如,据走马楼吴简记载,乡吏执官府之职,因过失为官府所治。这意味着皇权下沉至县以下基层。据此,秦晖指出:“要之,‘传统’的中国社会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以宗族为本。而宗族以外的地缘组织,从秦汉的乡亭里、北朝的邻里党直到民国的保甲,都是一种官方对‘编户齐民’的编制。”(p.78)
胡恒(2015)关于清代县辖政区的研究工作也在这个方向上做了重要的开拓。他依据各种官方和方志史料,从司法、人事、事务诸多方面考证了z.府设施下沉于县辖政区的状况,特别是雍正中期以来县级佐贰官下沉至乡村要地,分管各个区域的状况。他提出,这些制度演变推动了国家向县以下基层社会的延伸,逐步具备了较完整的行政职能,进而对基层治理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一趋势随着晚清民初乡村士绅阶层流失和国家向下延伸而更为加速和蔓延(杜赞奇2003;罗志田2014)。
鲁西奇的研究从几个方面丰富了这些文献:首先,这本著作系统地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