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合理怀疑。如果他不提出相应证据而仅提出申请,法官就不会将此主张提交陪审团裁决。
比如张三在光天化日下杀人,最后他辩解说:“以为对方是只猪。”这种认识错误
辩解太过荒谬,根本没有达到引起人合理怀疑
程度,法官根本就不会考虑这种辩解。但如果张三
辩解是:“
当时在猪圈旁边走路,有只猪拱
,
非常生气,拿石头把猪砸死
,后来才发现是个披着猪皮
人在猪圈里面体验生活。”如果存在相应
事实,这个辩解就可能达到
合理怀疑
程度,那
这个辩解就可以作为辩护理由供法官考量。
对于辩护理由说服责任,则存在较大
分歧,有些司法区认为,被告方必须提出优势证据证明这些辩护理由。用不太精准
百分比来说
话,如果说合理怀疑大概是30%
可能性,那
优势证据就得是51%
可能性。但也有不少司法区认为,被告方无需承担说服责任,换言之,只要被告提出存在正当防卫
辩护理由,这种辩护理由达到
让人产生合理怀疑
程度,那
就应该由公诉机关承担超出合理怀疑
说法责任来反驳辩方
理由。
第二种标准是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原则,指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并依实体法被确定有罪以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标准,控诉方须承担被告人有罪证明责任,控诉方应证明被告人道德上可谴责性
所有要素。无罪推定标准反对区分本体要件和辩护理由,认为有些辩护理由与犯意和道德上可谴责性
关系十分密切,要求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标准在大陆法系比较普遍,比如德国,其犯罪构成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结构组成。控诉方不仅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负有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同时如果由该当性推定成立
违法性和有责性出现疑问时,不论这种疑问
产生是因被告人
主张和举证引起还是因控诉方提出
证据而引起,都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如果控诉方不能排除这些疑问,法官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
判决。
这两种标准都存在定
问题。犯罪构成标准当前所面临
困境主要在于本体要件与辩护理由
界分并不清晰,导致证明责任在分配上
困惑。从表面上看,本体要件是肯定性
入罪要件,辩护理由是否定性
出罪要件,黑白之间,泾渭分明。然而,在具体操作时两者往往存在中间地带。由于本体要件和辩护理由本身界限模糊,如果认为辩方需要承担辩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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