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呢,天皇驾崩之后,政令恩赦确实下达了,不过这次政令恩赦,恩赦对象只限定为那些犯有轻微罪行的罪犯,不适用于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恶性犯罪者
道。
“记忆丧失不能成为停止执行的理由吗?”
“这不是我该考虑的事。关于树原亮的情绪是否稳定的问题,矫正局已经审查过了。”
参事官盯着矫正局局长等三人在执行草案上盖的大红印章,看了很久。他们已经认可了对丧失记忆的树原亮执行死刑。作为只负责审查恩赦理由的保护局,并没有对矫正局的结论提出异议的权力。
从恩赦科科长那里回来,参事官开始阅读执行草案。阅读执行草案的时候,他知道要想停止执行死刑已经不可能了。但是,他还是希望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现在连详细情况都没有掌握,怎么能把一个人送上绞刑架呢?
尽管如此,参事官在阅读执行草案时,内心经常有的那种空虚感又开始袭扰他。所谓的恩赦制度真能发挥作用吗?他对此抱有很大疑问。恩赦,实际上是根据行政部门的判断,对司法部门下达的命令,即对刑事裁判的效力进行变更。简单地说,就是可以根据内阁的判断,让罪犯免于刑事处罚或给罪犯减刑。有人批判说这是违反三权分立原则的,但恩赦制度还是被维持了下来。恩赦制度源于一种高尚的理念:在根据法律的单一性作出了不妥当的判决时,用其他方法无法补救误判,而恩赦则可以挽回。这种理念使恩赦制度得到了支持。
但是,如果看一下现实,就会发现这一制度带来的都是负面的影响。
恩赦大体上分为政令恩赦和个别恩赦两种。
政令特赦是在皇室或国庆国丧时统一进行的恩赦。昭和六十三年[6]传出昭和天皇病情恶化的消息时,就停止了一切有关执行死刑的操作。当时普遍认为,如果天皇驾崩,政令恩赦肯定会下达,而政令恩赦也适用于死刑犯,死刑就不会执行了。可以说这是行政方面的温情。但是,这种先入之见导致了意想不到的悲剧的发生。当时有几个本来在法庭上一直为自己辩护、力争免于死刑的被告人,认为政令恩赦肯定会下达,便主动放弃了上诉,结果被法官判处了死刑。
发生上述悲剧,是因为恩赦只适用于已经被判了有期徒刑或死刑的囚犯。如果还没有确定刑期或死刑,就不在恩赦的范围之内。如果在政令恩赦下达时,被告人还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死刑判决还没有确定,就不能沾政令恩赦的光。那几个对恩赦有误解的被告人都想赌一把,他们把“宝”押在了政令恩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