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虽良楛殊,幸无拜金之辱。”在他看来,中国传统社会重农耕,经商之人位于四民之末,儒家伦理反复讲求义利之辨,历代法典大体皆以保护乡里基本秩序为职志,商业行为在某时期或许显得较为活跃,但总体上并不被国家权力赋予过高地位。在这样政治文化熏陶下,“贵均平、恶专利、重道艺、轻贪冒者,汉人之国性也”。虽然近代中国需要发展工商业,提高生产力,可是不能因此而忽视这过程中普通民众生活状况。五朝法律固然不能照搬来当下,但其中透露出立法精神,却能成为审视法律改革、思考何谓良法历史参考。
进步而言,清z.府在1903年成立商部,作为管理工商事务中央机构。随后商部颁布系列鼓励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法律,如1906年颁行《公司律》与《破产律》等,给予中国新兴民族资产阶级比较完善法律保障。此外,清廷还鼓励工商业者成立新式社团,商部于1904年颁布《商会简明章程》,使全国各地商会成为联络工商统组织,并且得到官方认可。有鉴于此,章太炎批评:
自满洲z.府贪求无度,尊奖市侩,得其欢心,而商人亦自以为最贵,所至阻挠吏治,掣曳政权,己有欺罔赃私之事,长吏诃问,则直达商部以解之,里巷细民小与己忤,则唆使法吏以治之。财力相君,权倾督抚。官吏之贪污妄杀者不问,而得罪商人者必黜;氓庶之作*犯科者无罚,而有害路矿者必诛。上无代议监督之益,下夺编户齐民之利,或名纺纱织布而铸私钱,或讬华族寓居而储铅弹,斯乃所谓大盗不操戈矛者。
针对这样现象,章太炎认为立法必须根植于中国社会基本现状,尽量抑制资本势力过度膨胀,同时需要照顾到备受中外资本主义压迫农民与工人,这些群体生存状况不应在奖励工商名义下被忽视。如果法律条款过分偏向资本势力,那资本扩张过程中掠夺性占有将有可能被合法化,劳动者生计将愈发艰难,造成“商益恣,工益繁,农益减”后果。基于此,章太炎指出《晋律》规定“常人有罪不得赎”,意在“惧贫民独死,而富人独生”,这体现出他担忧随着资本势力不断增强,可能造成新政治压迫与社会不平等。总之,章太炎之于五朝法律,考史其名,鉴今其实,表达他对政治平等、社会公平,以及每个生活于中国大地上人都能真正独立、免于压迫强烈向往。而在别文章中,章太炎具体提出四点经济主张:首先,“均配土田,使耕者不为佃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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