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清z.府在次次对外交涉中自以为逐渐认识列强行动逻辑,设想通过改革中国旧有法律体系,引进西方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与列强进行平等交涉往来,甚至能够进入由西方列强所主导“文明国”圈子当中,最终收回治外法权。1903年以后,清z.府陆续颁布新式法典,如《钦定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等。而立宪派也纷纷撰文,对清z.府修律活动发表意见。对此,章太炎于1908年发表《五朝法律索隐》文,疏解魏、晋、宋、齐、梁这五个朝代律令典制,认为那些时代法律体现出“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四个特点,并以此作为尺度,对清z.府修律活动展开批评。他在文中指出:
季世士人,虚张法理,不属意旧律,以欧、美有法令,可因儴之也。虏廷设律例馆,亦汲汲欲改刑法,比迹西方。其意非为明罚饬法,以全民命,惩*宄,徒欲杜塞领事法权,则切不问是非,惟效法泰西是急。法律者,因其俗而为之约定俗成,案始有是非之剂。故作法者当问是非,不当问利害,今以改律为外交之币,其律尚可说哉!虏廷暬御无足道,诸士人醟湎于西方法令者,非直不问是非,又不暇问利害,直以殉时诡遇,又愈在虏廷暬御下矣。
可以看到,章太炎强调制定法律关键在于“因其俗而为之约定俗成”,对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社会道德、风俗应予以充分重视,使法律条文能和广大民众生活习惯相吻合,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改革那些已经不适合时代风气社会弊端同时,不去人为破坏民间行之已久基本生活方式。这样法制建设,才能达到“是非之剂”效果。然恰恰相反,清廷猝尔效仿近代西方(包括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照搬后者法律条文进行修律,很大程度上只是出于现实利害考量,而未仔细思考如何让新式法律与中国社会接榫,这样做很难达到创立良法目标。当然,这里所谓“约定俗成”,也并非仍旧贯,不事更张。
此外,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体现得越来越明显,章太炎对中外资本力量在中国扩张十分警惕,担心在创办新政、发展工商业名目下,广大平民遭受新压榨与剥削。因此,在《五朝法律索隐》中,章太炎着重表彰五朝法律“抑富人”特征。他强调:“夫訾议法律者曰:法律所以拥护z.府与货殖民。余省汉土诸律,徒有拥护z.府者,未有拥护货殖民者。数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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