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而“古者所以必有宗”,是为“长和睦”。“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于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陈立1984,394)尊崇祖先、长辈,可以“长和睦”,发挥尊长、大宗表率作用,“纪理族人”,但尊崇、表率、纪理都不具有强制性,并不足以借此形成宗族与宗族制度。因此,以为源于血缘父兄权力与祖先崇拜只是给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提供条件与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换言之,家族(宗族)与家族制(宗族制)形成,除内在血缘关联(包括拟制血缘关系),还需要诸多外在条件。其中包括居住空间相对集中,具备定生计条件与适宜经济形态,特定社会文化环境,而最重要则是官府支持、鼓励或认可,至少是默许:家户父兄,普遍超越家庭范围,施展对于他人家庭控制,包括人身控制与经济控制,若未得到官府授权或许可,几乎是不可想象;在以“编户齐民”作为统治基础王朝国家统治制度下,建立并维持超越家户规模、人口逾百乃至数千家族组织,若未得到官府鼓励和支持,至少是承认,也是不可能。基于这认识,试图从家长及父老(父兄)权力来源出发,考查从家庭走向家族历程,分析具备怎样条件才能形成家族。周老师研究和评论,使进步明晰这研究路径和方向。会强调王朝国家承认或授予父兄以家长权力,并鼓励其扩展其家长权力成为家族族长权力,是家族形成重要条件。也正是因为此,更倾向于将家族制看作乡里制辅助性制度,而不是与之并行另种制度。换言之,倾向于认为家族制度是依附于王朝国家官僚制度附从性制度;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乡里制度是主要、主导性制度,家族制度是次要、辅助性制度(所以,在乡里制度得到强化并充分发挥作用汉、唐、明时期,家族制度并没有发育;而在乡里制度受到削弱、作用相对较小宋、清时期,家族制较为发达)。希望自己在未来些年中,能够把上述认识较为完整地论述出来。
第三,关于乡里制与家族制关系讨论,实际上是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及其关系理论背景下展开,这是周老师最为擅长领域。对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解,就是从周老师研究开始。理解是,乡里制度应当是正式制度,家族制度大抵是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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