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制度分析”之间做一个是非高低的判断。正如张静(2000,15—16)当年在争论中已指出的:这两种方法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排他的,究竟是进行因果分析或结构分析,还是进行过程分析或事件分析,取决于研究者所关心的问题及资料的性质。旧事重提是因为“过程—事件分析”和“结构—制度分析”都通过这场争论而有了新的发展。孙立平(2002)后来提出了“实践社会学”,而张静(2018)则提出了“从故事到知识的案例分析目标”。两文均在国内最重要的社科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都各自赢得了广泛的读者。这两位同样令人尊敬的前辈在学术争论上的佳话权且不表。而我自己从2012年开始将研究重心转向历史社会学和g,m社会学后,也将“过程—事件分析”的路数带入并有了新的发展(应星2016)。当然,学术争议再次随之而起。如果说由于中国社会学界具有社会学与人类学不分家的优良传统,因而社会学接受人类学这种常见的“讲故事”方法还不是太困难的话,那么,当“过程—事件分析”风格的历史社会学面对以叙事为学科根基的历史学时,就遭遇到了更多的质疑,陷入了更大的尴尬。因为这已经不再是社会学内部的学科之争,而是一个牵涉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两大学科门类之间关系的问题了。按照布罗代尔1958年的说法:社会科学与历史学之间的对话是“聋子的对话”(布罗代尔2008,71—72)。即使是到了今天,这种对话的局面也未见实质上的改善。那么,历史社会学做“过程—事件分析”的学术正当性究竟何在呢?
二
“历史社会学”作为一个分支学科的名称是迟至20世纪60年代才在美国出现的。经典社会理论虽不存在“历史社会学”这个概念,却普遍具有历史社会学的视野。20世纪60年代开始复兴的欧美历史社会学发展出不同的传统。对这些传统的划分,学界的看法不完全一致。多数学者倾向于进行三类划分:以摩尔(B.Moore)、斯考切波(T.Skocpol)等为代表的比较历史分析(或历史因果分析)路径;以本迪克斯(R.Bendix)、汤普森(E.P.Thompson)等为代表的历史解释性路径;以艾森斯塔德(S.N.Eisenstadt)、斯梅尔塞(N.Smelser)、沃勒斯坦(I.Wallerstein)等为代表的普适性理论建模路径(Skocpol&Somers1980,1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