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起来有理有据,可如果一开始的鉴定就出错了呢?
不管怎样,已经没有现场采集的试样了。可久间的DNA型还是可以进行再鉴定。
执行死刑后,久间的遗物还给了他的家属。辩护团利用其中的衣物与剃须刀做了鉴定,鉴定人是筑波大学的本田克也教授。
鉴定结果令人惊愕。
之前科警研的鉴定显示凶手与久间都是“16-26”型。可本田教授的鉴定显示,久间的DNA型是“16-27”。难道又是受到缺陷标记物的影响?这个结果很难不令人联想到“足利事件”。
饭塚事件”会消耗如此多的试样,递交给法院的却只是一次的鉴定结果?这次鉴定的负责人与“足利事件”一样,是主任研究官S女士。
福冈县科搜研的一位技术官在供述调查书中写道:“虽然久间三千年是案件凶手的可能性很大,但为了补充科学警察研究所的鉴定,有必要请第三方机构实施鉴定,因此,委托帝京大学的石山教授用剩下的试样做了鉴定。”
技术官致电科警研的主任研究官S女士,要求返还试样。S女士回答:“我们这里剩下的量不够再做一次鉴定,你们不介意的话,就请拿去吧。”
在美国,为了日后可以再鉴定,会预留一些试样,这是DNA型鉴定的前提。如果科学实验的结果要成为定罪的证据,为了证明证据不可动摇,就必须保存试样。
日本《警察官实务六法犯罪侦查规范》中这样规定:
科警研在“饭塚事件”的鉴定中,不仅采用了MCT118法,也采用了HLADQα法(该鉴定结果在判决中并没有被采纳为有罪证据)。本田教授也用HLADQα法实施了鉴定,结果是不一致。不仅如此,血型也出了问题。科警研表示凶手与久间都是B型血,可本田鉴定的结果显示,凶手的血型很可能是AB型。
这是怎么回事?
本田教授的鉴定结论如下:
全部实验中没有检
第一百八十六条鉴定血液、精液、唾液、脏器、毛发、药品、爆炸品等物时,尽可能不要全部耗尽试样,必须考虑今后再鉴定的需要,只使用一部分,剩余留存。
那四根丝状纤维就是科警研遵守这条规则的体现吗?一九九五年,S女士在福冈地方法院作为证人出庭,辩护律师问她:“如今的状况,是无法再鉴定了吗?”
“是的,没错。”
“是由于没有考虑到再鉴定的可能性,才出现这样的状况吗?”
“给我们试样,我们得出结果,这才是最重要的。只用一半试样没能得出结果,再鉴定时用剩下的一半也无法得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