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唐波涛:“冷水滩区胡某某伤人案提级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永州新闻网,2020-08-26。
[36]汉斯·韦尔策尔(HansWelzel,1904.3.25—1977.5.5),德国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曾参与《德国刑法典》修订。代表著作有《论目行为论》《自然法与实质正义》等。
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证明难题
2020年12月
己摩托车,这属于假想自救,虽然客观上有盗窃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因此,即便把扭送限定为针对犯罪行为,胡同学行为也可以视为假想扭送,可以排除犯罪故意,而由于过失对轻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犯罪。
所以,无论是将胡某行为理解为“扭送”“扭送过当”,还是“假想扭送”,对于其造成猥亵者轻伤行为,其实都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
刑法是最严厉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正当性,虽然种违反道德行为不定是犯罪,但种在道德上被鼓励行为定不是犯罪。
在大陆法系德国,自从汉斯·韦尔策尔[36]提出社会相当性理论,在刑法中必须考虑道德规范要求已然成为德国刑法理论重要特征。当前,德国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刑法目应当由原来单法益保护转变为保护法益和维护社会道德并举。
在日本,虽然“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曾经有过激烈争论,但从20世纪90年代起,两者对立逐渐趋于平息。越来越多学者意识到,在刑法中并不能完全排斥道德主义,刑法以及作为刑法执行者国家都必须接受道德约束。
在更多国家,至少消极道德主义,即用道德规范作为限制处罚依据,是被普遍接受。
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司法活动不是电脑运算,必须考虑民众道德情感行为,唯此才能保证司法公信力。
刑法合理性不是来自形而上学推理,而是来自它所服务道德观念。如果法律过于刚性,司法作用不是让它更加刚硬,而是要用道德润滑剂让法律柔软,满足民众常情常感。
这里,想援引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书话:“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国当时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虚伪和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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