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
以上观点都使部分人认为立法在减少群体冲突方面,所能起到作用微乎其微。
但是,对这些争论中大多数观点,们都有很好回应。虽然,大部分人认为法律是无效,但这并非意味着民间做法总是优于法律规定。南方吉姆·克劳法案就塑造民间做法。同样,们也看到FEPC法案在工厂或百货商店内迅速建立起全新民间习俗。在几个星期内,黑人、墨西哥人或犹太人就能够开始从事几十年来直将它们排除在外职业。
人们经常说,必须从教育入手为偏见方面补救性立法铺平道路。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辩论、听证会、予以关注选民都是必不可少条件。但是,在切就绪之后,法律必须经由教育才能够深入人心。群众因既成事实而转变,而非预先解法律并表示愿意遵守它。这是个众所周知心理事实,大多数人在愤怒消退后,往往能够平静接受选举结果或通过法案。即使是那些青睐m;主党候选人群体,也能够毫无怨言地接受当选共和党人。那些在开始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民事权利立法人,在法律通过之后,往往也能够遵守。人们是能够因广泛应用新规范而得到重新教育。
在这里,们所讨论是m;主社会基本习惯。经过往往很激烈自由辩论之后,公民们会屈服于大多数人意志。如果这些法案与自身良知致,他们会尤为愿意接受它。在这点上,民权立法具有明显优势。在第20章中们读到,大多数美国人都深信,歧视是错误、不爱国。虽然他们自身偏见可能会导致他们对特定法律提出反对。但是,如果法案与他们自身“更好品性”相契合,那这些法案通过就会使他们感到深深宽慰。人们需要,并希望他们良知能够得到法律支持,这点在群体关系领域更为重要。
其实,在美国,官方指导方针——至少在宪法上是这样——领先于民间做法。宪法明确表示以m;主为本。因此,尽管在许多方面,人们个人道德标准很低,国家“官方”道德标准却是相当高。相较于某些国家,例如希特勒时期德国,这种差距是惊人。纳粹德国官方道德标准相当低(歧视、迫害、针对少数民族剥削),许多公民个人道德标准则更低得不可估量。然而,美国将官方道德标准设定在很高理想状态。此外,美国法律也引导着民间做法。即使是违法者,在原则上也会赞成美国法律。们都知道,常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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