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力,公开批判无论公正与否,都是m;主权利传统所支持部分。正如们在第26章所读到,煽动者们往往不会走到明目张胆宣扬,bao力那步。
在仔细考虑支持和反对群体诽谤立法理由后,总统民权委员会没有批准这类法律。他们认为,对批判应对方案应该是反驳,更多反驳,所有光明正大批驳都应该被准许。然而,委员会也将通过邮件发送匿名仇恨信确定为项联邦罪名。在偏见和民权力量之间发生如此严重斗争时,至少参战方应该表明自己身份,从而允许直接回应才算公平。
所有控制煽动者法律都遇到宪法障碍。公开破坏和平或煽动,bao力总是受到法律惩罚。因此,针对控制种族主义狂热者专门立法,反对者认为是没有必要。而支持者则认为,针对少数群体煽动存在恶劣且深远影响。每篇诋毁文字力量都会累加起来,最终到达个临界点就会酿成灾难。最高法院不太可能接受这样推理,因为按照1919年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裁决,只有当存在“明显和当下,bao力危险”时,才允许限制言论自由。只有当煽动,bao行行为看上去真迫在眉睫时候,警察才会进行干涉。许多人这是明智管理,因为如果给警察更多自由,他们可能会在项广泛反仇恨言论法律掩护下,压制对他们不利批评。
同样论点也适用于限制公共设施使用提案,即拒绝向其发布信息绝对不符合公共利益煽动者发放许可证。这样法规不会阻止煽动者在私人场所讲话。诚然,这样法律将明确规定m;主良心必须在公共场所受到尊重。然而,它们也可能为反复无常z.府开方便之门。许可机构可能允许某些类型偏执狂说话,而让其他人保持沉默;或者,最坏情况是,在法律掩护下,他们可能会剥夺其政敌发言权。
然而,很多诽谤法案倡导者持有与上述观点相反观念。对偏见补救途径并非对其进行压制,而是采取种平和中正反对。同样观点也适用于反对电影、广播、报刊审查。
立法会影响偏见吗?
们已经注意到,最高法院在19世纪末以法律无力反对“种族本能”理由对保守决议进行辩护,这种自由放任态度是这个时期种典型社会观念。威廉·格雷厄姆·萨姆纳(WilliamGrahamSumner)表示:“国家无法改变民间约定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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