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往往包含某种无知激进。有时可以理解,但总觉得魔幻。
大约南北朝时,男人爱上小脚,女子便缠足,缠就是千年。进入民国,北洋z.府突然规定,大脚比小脚美,掀起全民放足运动,有些已裹脚几十年女人放脚后,又痒又疼,便又裹回去,成所谓“解放脚”。以他人眼光与政治引领审美与自由,荒诞至极。
若没有太爷爷干预,中国女性裸体游行可能会提前十年,但这是不是更好,不确定。
[1]1919年1月份,《大公报》报道女子不婚俱乐部,该俱乐部由南方发起,之后传到北京,只接受20岁到40岁之间单身女性,有老会员介绍才能申请。入会时需要签下字据:“誓不婚嫁,如有故违愿,甘罚洋六百元(相当于现在三万元左右)。”
[2]民国期间,性工作者从业需要申请执业许可证。z.府有专门管理部门,定期为从业者体检,并按照行业规则维护从业者权益。
[3]北洋时期,z.府提倡演讲教育开启民智,北京有13处讲演所,普通民众可申请在讲演所宣讲,听众也不受限制。
[4]安徽泾县会馆在当时媒体界小有名气,1918年创办新刊《每周评论》就在这里,当时编辑是北京大学文科学长陈独秀。
[5]中国第本侦探小说,作者为吕侠,有人考证吕侠即国学大师吕思勉。
[6]民国初年,女子以平胸为美,新女性多穿旗袍装。1918年夏,上海市议员江确生致函江苏省公署:“妇女现流行种*妖之衣服,实为不成体统,不堪寓目者。女衫手臂则露出尺左右,女裤则吊高至尺有余,及至暑天,内则穿红洋纱背心,而外罩以有眼纱之纱衫,几至肌肉尽露。”
[7]清代笔记《水曹清暇录》中有关于人妖集团运作记载:“乃选十二岁清童,学北京妇女装扮,以唱*词小曲为业,人家宴客,呼之即至,或溜秋波,或投纤指,撩人大笑,掷撒钱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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