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着?你还真打算接着干啊?”我继续反问她。
方巧赶紧怔怔地摇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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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巧的住处在辖区内一个老旧小区里,原本她是和另外一个“姐妹”一同租下了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白天做一些手工活,晚上去夜场“上班”。两人都不是“全职”,大多数时候是在夜场陪酒、陪唱,只有当客人提出额外的要求并支付高价,才会“出台”。
这样既可以让夜场老板摆脱“容留、组织卖*”的罪名,又能吸引一批抱着不纯目的前来消费的客人,因为陪酒、陪唱并不犯法,警察也拿夜场老板没什么办法。
解,以前进到派出所的失足妇女大多人手一部高档手机,她们的钱来得快,一般都舍得在这些方面“犒劳”自己。
“少见啊。你留着钱干啥用?”
“给我弟用。”
方巧说,她的弟弟在南京读大学,学费和生活费都由她来负担,赚的钱基本都给她弟弟转走了。看我不太相信,还让我打开她的手机相册,看他弟的照片。
我打开手机,里面确实有一个男孩子的几张照片,看长相和方巧有几分相似,看背景也确实是南京某大学的校园,只是那个男孩子的衣着打扮看不出是家庭困难的样子。
后来,方巧的“姐妹”嫌夜场老板“提点”太狠,辞了工作,在自己的房间里专职“开工”卖*,结果遭到邻居举报,被警察抓走。但房子租期未到,所以方巧依旧住在这套房子里。
专项行动之后,领导要求我“处理”一下涉案的失足妇女。所谓处理,就是暗示我要把她们全部从管区里“赶走”,我心领神会,找到房东,让他把方巧二人剩余的租金退掉,把房子收回来。房东虽不情愿,但还是连连点头。
拘留了10天之后,方巧回到了住处,发现房东已经把她的行李扔到了楼道里,让她“拿东西滚蛋
“你父母呢?去世了?”我顺着方巧的话问她。一般来说,这些失足妇女总会顺势编一个类似父去世母病危的“感人”故事,然后试着“恳请”我“放她一马”。
可方巧却说他的父母都在,自己是自愿干这行承担弟弟学费的。我再深问她就不说了。
同事从局里回来,告诉我法制科裁定,对这批失足妇女拘留10天。我向方巧出示了处罚通知,让她在上面签字按印,方巧紧张地问我她会不会被送去劳教。
“不想去劳教?怕耽误‘赚钱’吗?”其实在2013年年底劳教制度刚刚被废除,但我不想直接回答她,反问了一句,希望她断了重操旧业的念头。
方巧说,年后弟弟开学要带各种费用回学校,钱她还没凑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