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齐国学术派认为在征税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房屋税,会毁坏房屋。
如果征收六畜税,会限制六畜繁殖。
如果征收田亩税,会破坏农耕。
第三点,也就是民众经营土地要有盈余这点,这是基础,也是重中之重,因为农业是工商业基础,所谓“五谷粟米者,民之司命也”。
对于这点,管仲提出手段有两个,相辅相成。
个是相地而衰征,也就是考核土地肥沃程度,制定不同税收标准,形成差级地租。
而要形成差级地租,又需要做到“与之分货”。
与之分货,也就是用“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在齐侯直辖范围之内,取消“公田”制度,将土地分给民众、所有权仍属于君主,以此取缔民众“公事毕乃敢治私”劳役地租,用实物地租取代,激发民众积极性。
如果征收人头税,会导致绝育。
如果按照家户收税,这又等同于在优待富豪大户。
这五种税例子,是说国君可以收税,也可以根基税收种类,来对国家经济进行调整:想鼓励养马,那就不征收马税;想要促进人口增加,那就摊丁入亩取消人头税……
靠税收政策调节经济偏重、同时依靠
放眼天下,秦、魏等地变革,基本上都是样套路,而这个“与之分货”办法之所以不能在更早时代实行,其实本质是还是墨家所谓“九重乐土”之中“善政”之意:生产力不足这样制度在更古时候就是恶政,也就是墨家辩数中“在”——尧政策们看着好,是因为们站在现在去看尧那个时代,所以他可以治理,但如果尧政策放到现在,他不但治理不能还要变成恶政。
之所以“千耦其耘”,是因为生产力低下,不这样就无法有效剥削。管仲认为齐桓时代生产力水平,已经完全可以放弃千耦其耘劳役地租,用差级地租和实物地租取缔劳役地租。
齐桓公死后,齐国内乱许久,五公子之争以及随后田氏之乱,都让齐国这百年时间不进反退,根本无从实行这样政策,也无足够基层官吏去推广,加上齐桓公代雄主都无法遏制贵族不得不分权高、国两家,这切美好想法也只能停留在理论上。
既然说这是套体系,自然有与之配套内容。
在解决农业问题之后,便要解决工商业发展,以及由此产生贫富差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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