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一觉得这个案子很奇怪,因为至今都没有发现凶器,只是推定为斧头之类的大型利器。但是,一个刚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会使用这种大型利器吗?纯一想:假如是自己的话,应该会用匕首或猎刀之类的小
(同号之2),现金40日元(10日元硬币四枚)(同号之3),被害人宇津木耕平的汽车驾驶执照(同号之4),被害人宇津木耕平名义的银行卡(同号之5),黑色皮革钱包(同号之6),以上物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宇津木耕平的继承人。
以上就是对树原亮判决的全部内容。
纯一想,法官宣读判决书的时候,被告人是怎样一种心情呢?大概与纯一听到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时的心情无法做比较,树原亮一定感到非常恐惧。死刑这个词在他的大脑里回响,没收和返还等内容肯定一句都没有听见。
“主文”之后是“理由”。B5纸竖排格式文件,二十多页,在“量刑的理由”一项中,关于被告人的情状是这样的:
“由于被告人头部负有外伤,造成逆行性遗忘,目前仍处于记忆丧失状态中。法庭酌情考虑了被告人的情状,但是,造成记忆丧失的交通事故是被告人从犯罪现场逃走途中发生的,更重要的是,他以丧失记忆为由,没有向被害人遗属谢罪,也没有表示进行经济补偿,因此法庭只能认为他没有一点悔过之心。
“另外,考虑到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和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以及被告人在盗窃事件发生后没有珍视重新做人的机会,也很难找到可以斟酌的情状。”
看到“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和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这句话,纯一想到自己对树原亮这个人的人品还不了解,于是继续翻阅诉讼记录。在判决书的“犯罪事实”一栏里,有关于树原亮成长过程的记载。
树原亮,1969年生于千叶市。不知道父亲是谁,五岁时母亲因卖*被逮捕,他被鸭川市的亲戚家收养,后来从当地的一所中学毕业。树原亮与收养他的亲戚家关系不好,因经常有小偷小摸和恐吓别人等不良行为,受到过监护观察的处分。成年后在千叶市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后因从他打工的快餐店的收款机中盗走现金被逮捕,受到缓期执行的有罪判决,同时受到第二次监护观察处分。由于他的担保人——他小学时代的班主任住在中凑郡,所以他就搬到了中凑郡。后来,宇津木耕平担任了他的监护人。
一年后,树原亮因涉嫌杀害监护人夫妇被逮捕。
纯一发现这个死刑犯跟自己是同一年代的人,树原亮比纯一大四岁,事件发生的时候是二十二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