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这种突如其来“名声”,都来自于死者生前所谓“恶行”。经新闻媒体披露后,他们所作所为都被展示在公众视野之内,并迅速成为街头巷
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犯罪心理定势。因体罚而导致学生z.sha教师(第47中学杀人案);因贪利而将生母逐出门外逆子(富民小区杀人案);因忽视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惨死车主。在凶手看来,这三个人身上都有某种“恶”。这种“恶”,并非寻常意义上大*大恶。然而,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
虽然从现有证据资料来看,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交集,甚至连那些“恶行”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然而,在他内心,也许已经把自己当作个惩罚者,并拥有让这些所谓“作恶者”自食其果权力。也就是说,他似乎对那些死者“恶行”感同身受,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
这是种非常简单、近乎直线般作恶――报应思维。在某种意义上,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种――同态复仇。亦即以牙还牙,以血洗血。而与这种比较原始报应观念相关另个词是:公平。换句话来说,凶手用这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手段,来实现他内心中所谓公平与正义。
于是,魏明军像于光样,用计算数学题与时间和生命赛跑;
姜维利应验自己狂妄,重回“子宫”,并在温暖“羊水”中宛若婴儿般倒悬;
吴兆光则再次被自己车堵住生命之路,只不过,这次死于熊熊烈火是他本人。
此外,这三起案件引起社会轰动效应也恰恰是凶手最希望看到。
当那三名被民众口诛笔伐“作恶者”相继以极具宿命感方式死去时,拍手称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个社会激烈情绪都从这些命案中得以宣泄。他得到肯定,甚至是赞扬,似乎也更加确信自己行为并不违反道德,至少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所必需。
在某种程度上,凶手犯罪心理定势在这种外部环境中再次得到巩固和加强。他敢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多次犯案,也印证这点。
其二,被害人相似。从表面意义上来看,三起杀人案被害人自身属性几乎毫无相似之处。除性别相同之外,被害人职业、学历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社会交往关系、经济状况都有很大差异。然而,在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被害风险评估之后,就能够发现,在遭受侵害风险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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