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官之案,虽事涉有司,应行参处,亦必首惩纠众之人。而于*员应得处分,不即汲汲究治,诚虑匪徒因此长*,不可不防其渐也。
就是说,对于百姓对抗官府案子,即使百姓有理,也得受到严惩。而对*员处理,不可过重。因为如果严处*员,那百姓必然得到鼓励,以后会变本加厉,益发助长“以下抗上”“歪风邪气”。用乾隆自己话说就是“刁民闹事而即参知县,将使刁风益炽矣”,“将来愚顽之徒,必且以此挟制官长,殊非整饬刁风之道”。
乾隆这个逻辑,在处理夏邑县事件时也得到另次清晰解释。乾隆在给夏邑人另篇谕旨中,如此告诫百姓:
州县乃民之父母,以子民讦其父母,朕岂肯听面之词,开挟制之风。譬如祖虽爱其孙,
整饬官方起见,初不因彭家屏之奏,亦不因二刁民之遮道呈诉也。若因此遂增致长刁风,挟制官长,扰及赈务,则是自干罪戾,不能承受国家惠养之恩矣。(《清高宗实录》)
意思是说,这起案子处理,是因为洞察切,主动发现,并不是因为彭家屏奏报,也不是因为“二刁民”告御状。如果以后谁效仿这几个“刁民”,以下犯上,那必然要受到国家严惩。
这道上谕,体现皇帝在面对民间政治参与热情性时进退两难。
面对汹汹民情,乾隆全力以赴,高筑坝垒,将其约束在“纲纪”河道内。
那,底层民众受到冤屈,就只能等死吗?
乾隆认为,这种情况下,群众有权利上访。但是,定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内,级级来,不能“越级上访”,更不能采取“聚集”“闹事”等危险手段。皇帝理论是,“至该处百姓,如果追比负屈难伸,应赴上司衙门控告,乃敢聚众赴署,纷纷殴闹,此风断不可长”。
“应赴上司衙门控告”,这便是皇帝所开具普通百姓对付贪,,g污吏唯办法。就是说,你必须在体制内反映申诉,寻求解决办法。
问题是,传统社会体制内申诉机制常常是失效。底层百姓上访,最常见处理方法是被上级发回基层处理。如果“赴上司衙门控告”遭到拒绝,被发还原县锁系,又怎办?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九月,湖南新宁县百姓刘周佑到知府处控告新宁县县令营私舞弊,代理知府不问青红皂白,将案子发回新宁县处理。新宁知县利用职权,挟私报复,把刘周佑关押在监。县民忍无可忍,纷纷罢市以示抗议,事情被汇报给皇帝。
这种情况下,皇帝做如下段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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