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行凶现场被害人宅邸是位
过。”
这种动机真成立吗?他并不打算否定点琐事引发犯罪。自己用心送领带,对方却从来不用,这确会令人受到伤害。然而,对方也有自己喜好,就算是别人用心送礼物,若是不喜欢,恐怕也不会用。授受双方心情不对等,难免会成为矛盾火种。
可是,这个武内在法庭上始终保持平静沉着,要说他因为条领带……着实令人费解。对不上号,不太可能。更别说进入公审后,武内全面推翻此前供述,使它看起来就像锡纸房子样虚假而不堪击。
他说那条领带,在两夫妻儿子听到父母遭残杀响动从二楼下来时,被他用作将其绞杀凶器。换言之,它是案件关键证据。目前辩方主张是,调查当局利用这个关键证据编造十分牵强动机,通过夜以继日疲劳轰炸式审讯,诱导被告人做出供述。勋觉得这并非不可能。
如果只是这样便也罢,这起案件中还有个不解之谜,就是被告人背部击打痕迹。检方、辩方两方鉴定人致同意,痕迹是由金属球棒击打所致。从被告人衬衫背部附着被害者夫妇血液事实推测,金属球棒应该是先被用于殴打被害人夫妇,再被用于击打被告人背部。现场留下金属球棒为男主人场洋辅所有,它应该就是凶器。
问题在于,是谁击打被告人武内背部?
根据记录,武内从肩膀到腰部几乎整个背部都遭到强力殴打,导致其肩胛骨两处骨裂,左手背骨裂,另有鞭击损伤[2]、呕吐、发热等症状。
检方认为武内伤是他本人为逃避罪责所做伪装。大理由是:场夫妇被害部位相对集中在头部,武内除后头部外,未见其他明显头部外伤,其损伤主要集中在背部。
对此,辩方驳斥道:武内是用双手保护头部,因此避免损伤,证据在于其双手手背都有击打痕迹,左手背更是出现骨裂。辩方鉴定人还提出:被告人背部击打痕迹需要普通成年人高高举起金属球棒,以强大力量向下击打至少二十次方能造成。换言之,那并非能够自导自演击打痕迹。
检方鉴定人主张,只要是身体健康男性,反持球棒击打背部也能发挥出相当大力量,只要次数足够多,便足以制造出被告人身上击打痕迹。当然,检方鉴定人本就不可能主张无法实施,在这点上可以认为是见解不同。只不过,按照勋自己手持球棒击打背部感觉来看,他觉得单凭被告人应该制造不出证据照片上那般严重击打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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