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解释,总会有办法制裁真凶,至少应该从时效期限内扣除菅家被起诉到受审九年时间。这完全是愿不愿意做问题。
实际上有这样先例。
有个名叫大坂正明男人曾被警察厅指定为“重要通缉犯”,罪名是“杀人”“放火”等。这起案件发生在九七年,比“足利事件”早十九年,时效之所以还未过期,是因为被捕共犯因患病导致审判中止,
觉得不能简单地将追诉时效逻辑用到这个案子上。
对此菅家也很愤怒。“太奇怪。警察错抓人,把关进监狱,真凶就可以逃之夭夭吗?定要抓到真凶!定要破案!”
导致追诉时效过期是办案中犯错警察、错误起诉检察官以及九年来次次错判法院。当初再审申请被搁置五年多,他们又怎能说得出“不知不觉过时效”这样话?这是起冤案,必须重启调查。
可媒体选择集体沉默。
在本书开头就写过,非常讨厌追诉时效,尤其是杀人案时效。自首是死路条,躲得时间够长就能笔勾销,如此来,凶手肯定会选择后者。这样人断送别人人生,最后却因为时效过就得到豁免,让人无法忍受。
始终无法理解这规定,所以坚持报道,希望能够制伏时效这个可怕妖怪。曾经,有个男人自称是震惊全日本“府中三亿日元抢劫事件”凶手,虽然当时追诉时效已过,还是去采访他。还有起杀人案,当时大家都在热议凶手是否会因追诉时效而逃脱法网,最终在时效将至之前,嫌疑人福田和子落网,立即动身前去福井采访。金泽市发生金融业夫妇被枪杀案过追诉时效,去采访始终无法接受事实被害夫妻独生子。直以来,尽所能做着抨击追诉时效报道,重案时效也终于从十五年变为二十五年,最后废止。
然而,所谓废止,也只适用于那些时效未过案件。
除“横山由佳梨事件”,其他案件都已过时效。可是,菅家是清白,他替真凶服十七年半刑,这笔账该如何算呢?在日本现行法律下,难道就没有别突破口吗?
不断地查阅资料,进行调查,终于发现项例外规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件中嫌疑人旦被起诉,时效就会停止,其效力同样适用于该案共犯。这是专为多人犯罪案件设置,以防逃逸方因时效而躲避法律制裁。有法学专家认为,如果出现“误抓起诉”,时效停止效力也适用于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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