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二年,富山县发生一起强*未遂案,一名司机被当作嫌疑人,连续三天在审讯室接受审问。办案刑警对已经濒临崩溃的司机说:“你家人都说了肯定是你干的,你就招了吧。”他早已无法思考,稀里糊涂认了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后来别的县警察局抓到另一名男子,对方承认了那起强*未遂案,真相终于大白。
二〇〇三年,鹿儿岛县发生了一起无罪之人同时招供的案件——“志布志事件”。几个在县议会选举中当选的议员被认为以烧酒、现金等物贿赂选民,因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被逮捕、起诉。可这十二个人实际上都是清白的。
“自供是最大的证据”这个古老又落后的侦查原则,至今依然束缚着侦查人员。“令其招供”“令其开口”“令其坦白”的说法十分常见。
可在《日本刑事诉讼法》里,“自供”与“令其招供”是不一样的。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供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以成为证据。但人们普遍认为,嫌疑人不会故意说对自己不利的谎言,于是有了下列条文:
于落网了。我非常确定他就是凶手……”
菅家在信中说他流下的是不甘心的泪水,可到了Y刑警这里,泪水的含义完全变了。
“我们的侦查事无巨细。菅家自己也招供了。他一定是凶手没错。”Y刑警笃定地说。
这是一桩可能被判死刑的重案,菅家却无法坚称自己无罪。在那个小小的审讯室里,他的无罪主张以及任何解释都入不了警方的耳朵。
栃木县警察局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
二〇〇四年八月,一名男子被捕,起因是夏季神社祭祀活动现场一个小纠纷引发的,bao力事件。此人后因涉嫌四月与五月发生在足利市的两起抢劫案再次被捕。当时嫌疑人头戴露眼防寒帽、手持刀具,分别抢劫了面包店与超市。就在侦查毫无进展之际,被捕的该男子认罪了。
虽然没有任何物证,可检方得到了该男子的供述调查书,遂提起诉讼。审判开始时该男子承认了供述内容,检察官以“无法令其洗心革面”为由,要求判处他有期徒刑七年。直到这时,该男子才在法庭上说自己是被冤枉的。
他说:“我忘记说我没有抢劫了。”他患有某种程度的智力障碍。
二〇〇五年一月,另一名男子被捕,认下了上述两起抢劫案。警察在男子家中搜出他犯案时用的露眼防寒帽与刀具;现场提取的嫌疑人足迹、被害人的目击证词也都与他吻合。栃木县警方只得承认之前抓错了人。
放眼全日本,因为自供造成的冤案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