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要有个不知道是谁的人,透过他来告发才行,所以“犯人”必须准备信封。问题是,一个装着所有人丑闻的大信封只是搁在桌上,怎么样也不可能激起告发之战,只会被当作危险物品尽快处理掉罢了。
所以“犯人”把告发内容分装成几个信封,然后分发到每个人的手上。因为必须这么做,所以他也得准备对自己的告发内容才行。明明有六个人,却只揭露五个信封的内容确实很奇怪。当所有信封都打开时,要是唯独自己没被告发的话,不就摆明了自己就是犯人,所以“犯人”必须准备一份对自己不利的告发信。
虽然无法清楚想起当时提出的是什么样的假设,但我记得有类似这样的论点。总之,“犯人”可以选择的路大概有两种,一种是据理说明告发内容根本是假的;另一种是自己被告发的罪行较为轻微。
但我察觉到一件事,那就是其实还有个最重要的“第三种战术”。当我发现时,真的有一种终于解开超难数学公式的成就感,同时也有一股被抢先一步的懊恼感。原来如此,原来还有这种方法啊!虽然是个误區,但其实非常简单,只是不是我这种人想得出来的方法就是了。
那就是让喜欢“犯人”的人,拿着告发“犯人”的信封。
光是这样,“犯人”就能轻易回避对于自己的告发,所以为了指示谁要拿着谁的照片,纸上必须写着“还有,谁的照片在谁的信封里”这行字。你手上的信封装着你最喜欢的人的照片——不过,只怕对方还不知道这一点,就已经打开信封了。其实,要想回避这般风险的方法很简单,只要从会议开始不久,便一直强烈主张“不该打开信封”就行了。就是这样。任谁都会一直附和心上人的意见,看到心上人一直据理力争,自然会同调。
至于如何制造不在场证明,这我就不知道了。不管怎么说,可真是天才啊!恭喜,完美拿到内定资格。已经待了将近十年吧。年收多少啊?工作开心吗?果然有着不惜践踏喜欢自己的人,也要得到手的价值吗?有吧。我觉得有哦。你可真是了不起的行动派。
哎呀,口渴就说一声嘛!我帮你点冷饮吧。啊,对了。这个保特瓶的标签是我们公司做的哦,但不是我负责的就是了。记得你从以前就常喝呢!这个茉莉花茶,是吧?
我说,嶌,你才是“犯人”吧。
波多野祥吾绝对不是“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