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让辛普森当着亿万观众在陪审团面前戴一下血手套,结果戴不上去。[30]
这里就涉及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比如在法律的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也就是控方提出的证据,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那就应当被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其滥用。
在辛普森案中,法官就表示,警方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搜查,并发现了血手套。同时,当警察抽取辛普森的血液进行化验的时候,警察拿着血液样品没有立即化验,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凶案现场,并停留了3小时。不能排除有警察栽赃的嫌疑。所以,法官认为证据的收集方式存在问题,应当予以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任意侵犯公民的自由。
压垮公诉方的最后一根稻草是记载福尔曼警官的一盘录音带。因为辛普森案中所有重要的证据都是这名警官发现的,但这位警官曾有过种族歧视的言论。[31]
这就涉及程序争议中另一个重要组成,那就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也就是在双方的对立关系中,需要引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确保看得见的正义。
就比如辛普森案,除了陪审团,因为被告是黑人,法院担心种族歧视的问题,还专门派了一个日本裔的法官来主持。所以,在程序正义中,不管流程怎么简化,都不能抽掉中立的裁判这一环。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中,“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面对强大的执法机关,被告辛普森明显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其实就是法律的天平朝着作为弱势群体的这一方进行适当的倾斜。因此,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
关于辛普森案,虽然有83%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在此案的指控中其实是有罪,但90%以上的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程序正义的意义也就在于追求一个多数人可以认可的判决结果。
辛普森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而无视程序规则,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中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