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自慰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他者介入,无论何种性行为,都是社会关系种,具有“公”性质。
对于具有“公”性质性行为,所有关于社会关系市民社会规则都应该适用。没有对方同意,即使夫妻之间,“强*罪”也可以成立;让对方不愉快性接近,可视为“性骚扰”。迄今为止,这些行为都在“私”名义下被封闭起来。性关系根本不是“私”,是两人以上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种。按照麦克尔等人说法,所谓“私”,应该完全限定在个人世界之内。
也可以说,身体是最初他者,所谓“私性行为(无伴侣性行为)”,就是与自己身体之间无需取得同意性行为,许多人以为可以让身体随意听从自己意志操纵,可实际上们面对常常是不随己愿身体。尽管如此,们还是既可以爱抚自己身体,也可以伤害自己身体,有时还可以杀死自己身体。即使身体会抵抗,们也可以随意地排除和压抑。在现行法律之下,无论们对自己身体进行性玩弄还是加以伤害,均不构成犯罪。即使是z.sha未遂者,法律也没有设想过因对自己身体危害行为而逮捕他。自己身体,是自己最初也是最后领土,是可以任意地支配、遗弃、处置私有财产——这就是近代自由主义个人观。正因为如此,许多人对自己身体施加诸如割腕、食后呕吐等,bao力行为。
性行为旦介入他者身体,被称为“性关系”人际关系就成立,性欲中包含有性关系欲,但当他者旦登场,那就不再是自完结欲望。这时,如果想在把对方紧缚夺去对方自由状态下性交,或者不被鞭打就不能射精,该怎办呢?自己无法到手装置,可以经他人同意后,让对方接受自己使用其身体部分。或者也可以将自己性幻想脚本,也在经同意之后,让他人和自己同共演。当然为此可能需要支付代价。但是,比如,如果有人要强行压制对方抵抗才能更加兴奋、或者想利用孩子单纯无知去玩弄孩子身体——如果是这样“性关系欲”,那该怎办呢?们可以将这样欲望也视为“性取向少数群体”欲望形态之种而加以认可吗?
不仅限于性欲望,人还有攻击、压抑、侮辱、支配、杀害他人欲望。如果本章开头提到那个“二十八岁、男”,像秋叶原街无差别杀伤事件嫌疑犯K君加藤智大那样,怀有“谁都无所谓只想杀人”欲望,会怎样呢?
假设这个男性将自己“性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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