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最好是杀人命案。命案以外小犯罪,没有吸引读者阅读长篇张力。
(8)不可以使用通灵、读心术、水晶球、自动书记等迷信或神谕来破案。
(9)主角侦探个人即可。否则读者等于是跟支接力队伍赛跑(读者只有个人),会感到不公平。
(10)罪犯必须是从开始就出场重要人物之。
(11)罪犯不可以是女用、男仆等开始就被读者排除出犯罪名单人物。
尔等人是脉相承该类主流。这派在作品中先全部呈现足以解谜众多线索,以此为基础进行推理,读者能享受到与作中侦探竞赛解谜乐趣(至少阅读过程中读者就是这种感受),此为大特征。因此作者方公平性受到严格要求,即使不像奎因那样明确,抛出挑战信,读者也感受得到来自作者挑战,从这里获得其他类型文学无法体验到魅力。
在其他篇目《两种比较论》及《英美侦探小说评论界现状》中提到雅克·巴尔赞[77]及玛丽·麦卡锡[78],还有日本坂口安吾等人,认为侦探小说是作者与读者之间解谜竞赛,他们对于无法满足该条件作品不感兴趣,或认为那并非纯粹侦探小说。从这个角度来看,说这话作家们定义狭义侦探小说。
大力强调作者与读者之间竞赛游戏作家,美国有范达因,英国则有诺克斯[79]。范达因在《美国杂志》九二八年九月号发表《侦探小说二十条》(TwentyRulesForWritingDetectiveStories)。当年曾经翻译刊登在《新青年》上面,但该期杂志现已无处寻得,这里仅略记下守则之大意。
范达因《二十条》
(1)所有线索都必须全数公开给读者。
(12)即使发生好几宗命案,罪犯最好也只有个。
(13)应该避免秘密组织等有多名罪犯案件。
(14)犯罪手段与侦探方法都必须合理、科学。不得使用幻想科学制造出来非现实武器。
(15)作品在点出罪犯后,必须让读者在回读时,能有“原来这里清楚地写出线索,如果也和作品中侦探同样细心,就可以找出罪犯”感觉。
(16)氛围与出场人物性
(2)作品中除罪犯诡计以外,作者不得使计诱导读者。
(3)作品中不能大量添加爱情要素。
(4)侦探不可以是罪犯。
(5)不能以偶然发现或罪犯坦白破案。
(6)定要有担任侦探角色人物出场,由此人推理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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