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万美元。第四个被收审的霍斯金斯,是由于印度尼西亚的另一个项目而被盯上的。但是,检察官们根本没有因为余下的7300万美元去追究任何人!这说明,美国的目标与其说是惩罚“罪魁祸首”,不如说是让阿尔斯通的领导层妥协。至少,柏珂龙的所作所为成功避免了对集团高管的“大追捕”。那一小撮高层人员可是“欠”了他一个大人情,有些人甚至还与他瓜分了在通用电气敲定协议时发放的数百万欧元奖金。这对他们来说真是天大的好事!在研读认罪协议的过程中,也让阿尔斯通领导层的另一个“谎言”大白于天下。虽然柏珂龙一直自夸(为了凸显由他建立并一贯自诩良好的制度)美国没有向集团派出任何“监督官”,但背后的真实原因却并非如此。认罪协议中通常有一项规定,强制要求认罪公司必须接受在公司内部派驻监督官,时长为3年。监督官是一名外部控制人,通常是一名美国律师,负责确认公司切实履行其消除腐败现象的承诺。但是,简单来说,在阿尔斯通的案件中,这一措施根本没有必要。因为自2014年12月起,由于在赞比亚的一桩行贿案中被判处罚款,阿尔斯通集团就处于世界银行的“监督”之下了。
最后,我在脑海中反复地回想阿尔斯通的审计师在这场灾难中的作用和责任。他们怎么可能忽略这7500万美元的贿款呢?而且,他们为何不坚持在阿尔斯通的账目上记录集团需要缴纳的罚款金额?如果罚款预计高达几亿美元,而阿尔斯通账上只有几千万欧元的储备金,那这样的账目又是怎样通过审计的呢?但是,这一切显然没有惊动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管理局从未对这种隐瞒7.72亿美元损失风险的行为开展调查,至少据我所知——没有!此外,我还注意到,柏珂龙至今都没有在法国被起诉。签署认罪协议后,他承认了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的腐败罪行之一。在以往的案例中,法国国家金融检察院会更迅速地开展调查(如2018年初的博洛雷案,而且其涉案金额远远低于阿尔斯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