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你好帅,”个当时来为他加油辣妹有些兴奋地说,“真,都哭。你比完还接受采访,太厉害。”
“嗐,那队伍挺弱,小意思。目标可比这个高多。”
“可激动坏,周围人也都喊着你名字,兴奋得不行。”
“自己倒是更忘不第二场逆转助攻,补时高速反击。”
“是啊,是啊,也很激动。”
世人多半都希望实名报道。
举例来说,当在便利店或饭店里拍“恶搞”视频、在社交网络上发表歧视言论初高中生激起众怒时,网民根据其账号从前发言来人肉当事人案例不胜枚举。真名自不必说,学校名、打工地点,有时候连住址都会被挖出来。
个人信息会以惊人速度扩散。这正说明,人人都认为应该公布实名。
近年来令人目不忍视少年恶性犯罪层出不穷,保护加害者《少年法》第六十条只能说是过时。法律也需要更新换代。
市民团体举行要求公开少年加害者真名签名活动,现在已收集到万两千人签名。
会后,既不反省,也不改过,反而又走上凶残犯罪道路。这样案例屡见不鲜。《少年法》局限就在于此。
少年A。
少年B。
少年C。
都只有符号意义。
辣妹不像是懂得那记助攻精彩在哪里样子,但毕竟是在夸他,他自然受用。
《少年法》必须改变。
文章中有掩不住怒气。
正纪对足球激情熄火,却弄到和朋友聊天时谈资。和足球比赛样,他在聊天时也爱当主角。
他关掉房间灯,直接上床。
到午休时间,正纪在六个人小团体里侃侃而谈。他拿桌子当椅子坐,兴致勃勃地讲他足球。这次讲是他在东京预选赛上上演帽子戏法那场。
盗窃少年、强制猥亵少年、诱拐儿童少年、杀人少年,在报道中都叫作少年A。如果是多人犯罪,就加上B、C、D——字母不断增加。
从发现被捕犯人是少年那刻起,犯人就不再有“脸孔”,而只是单纯“符号”。社会只会记住残忍罪行,犯人却被遗忘——不,犯人没有名字,所以开始就不会被记住。
如果法律只会让案件被淡忘,那又有何意义呢?
与此同时,无论被害人家属何等伤心,如何请求,被害人真名与个人信息都会被公之于众,名义是“如果不是实名报道,就难以保证案件真实性(是否真发生过)”“为公众性与公益性”。
照这种逻辑,不更应该公布犯人真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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