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性玩具不是性唤起必要条件,就是说,不用性玩具他也可以完成性行为;而对于有恋物癖人来说,某种目标物品是性唤起必要条件,如果那物品不在场,他就无法完成性行为,无法获得性满足。
还有人会问,怎区分个人是有某种固定性癖好还是般爱好者呢?看到过这样种区分法:如果你每次性行为都必须有某种东西在场才能完成,那就是性唤起机制出问题,就可以确定是真正形成某种与众不同性癖好。可是如果除你所恋这种特殊东西之外,你也可以像寻常人那样得到性快感话,那你就还算不上是绝对有这种性癖好之人。在治疗方面,会做出这种比较细微区分。
还有人好奇,这些性癖好是怎形成呢?是先天还是后天因素导致?这个问题还没被研究得很清楚。但是们至少知道,有些人是在特殊时期,通过特殊情境、特殊事件形成条件反射。比如说青春期男孩,刚有性冲动时候,隔着门缝看到浴室里有双很美脚,引发性兴奋,日后就有恋足倾向。
也有些极端案例:有个十岁出头农村男孩,在放羊时与羊性交达到高潮,以后就形成这种习惯。后来娶老婆生孩子以后总不愿意和老婆同房,因为他对女人提不起兴趣,他只对母羊有感觉,必须依靠母羊来性唤起。这种情况就是性唤起机制错乱,也许可以通过治疗得到改变。
最后们来讲讲,该怎看待这些五花八门性癖好呢?
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自己身体,包括怎样使用自己性器官,都有权利追求个性化性满足,只要不给别人带来伤害,那就没什不可以。给性行为制定出个标准方式,或者把自己不喜欢性癖好律视为神经病、性变态,那就没有什道理。把同性恋视为心理疾病或性变态就没有什道理,属于源自异性恋霸权错误观念。
对于性癖好,尤其是那些没有受害人性癖好,大家可以抱个平常心,将它仅仅视为个与众不同癖好,用不着去做道德评价。就像对待左撇子样,不知道为什别人觉得用右手方便,可是他偏偏就用左手才舒服。应当对这些人持宽容之心,存尊重之心。
当然,说并不包括有受害人情况。那些有受害人性癖好,法律是不允许,要受到法律惩罚,而且还应该加以矫正,因为有受害者性癖好人老忍不住要去伤害别人,侵害别人利益,这是不能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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