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偏离:例如,在前殖民地时代贝拉尔,各种社会群体之间关系特点是“种姓阶层中基于主仆关系社会地位”,其中“土地出产……是根据社会等级来进行分割”。个人并不控制特定土地,而是享有分享收获权利。位英国殖民*员敏锐地将这种“制度,如果它可能被称为制度话”与“中世纪欧洲”进行比较。然而,在英国人到这里之后,土地被调查,各地主之间界线明确划分,制定每块土地赋税。它创建个“卡特达”(khatedars)阶层,他们控制着土地,并负责纳税。1870年,位英国殖民*员报告说,g,m正在成功。在贝拉尔,“土地占有者是它绝对所有者”。由于卡特达阶层拥有土地,但没有资本,他们只有依赖放债人才可以抵押自己控制土地。为耕种土地,这些卡特达人引入佃农制度,佃农又从放债人那里获得运营资金。在印度和其他地方,正是大地主和放债人从棉花出口种植推广中获得大量利润,而绝大多数小土地所有者或无地农民则陷入债务和贫困泥沼。50
由于土地上私有财产遍布全球农村,土地所有者现在也可以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以现金支付,这反过来又鼓励经济作物生产。在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正如在贝拉尔样,英国努力增加税收,并鼓励农民为遥远市场生产,结果削弱村庄集体性质。现在是个体农民而不是整个村庄负责纳税。因此,放债人取得对于农民土地和劳动力新权力,因为农村耕种者依赖预付款来缴税。同样,在丘库洛瓦,奥斯曼帝国对当地居民征税越来越多,因此,人们不得不从事受薪劳动,或被迫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棉花生产得益于他们对现金需求(就像在美国样),因为正如1877年孟买棉花部观察到,“棉花向是最容易变现、价格也最好商品”。51
虽然印度棉花种植者通常持有土地,但与美国自由民不同是,他们不仅不得不用预付款支付税款,还要购买农具、棉花种子,甚至谷物,以维持到收获季节。新合同法允许放债人在向农民贷款时享有适度担保。事实上,新产权有利于农业商业化,这不仅是因为它们使土地交易更容易,而且还因为它们允许资本注入,而土地本身现在可以作为资本抵押品。耕种者对这些贷款支付过高利率(每年30%并不罕见),然后他们又通常是在收获前几个月,把棉花签字转让给放债人——这造成位历史学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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