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想象到原因只有个。那就是,对犯人告发——也就是所谓‘死亡讯息’。”
“——dyingmessage,是指临死前重要留言吗?”
“被害者在被犯人用枪指着时候,为告发犯人,当即将钥匙吞下去。只要司法解剖在被害者胃里找到钥匙话,警
成这种诡计,千方百计去消除别解吗?犯人有两处消除别解行为。第处,是威胁被害者吞下钥匙。第二处,是让警察成为尸体发现者。第二处尚且不说,第处是相当难办。要让人吞下钥匙就必须用手枪指着对方威胁对方吞下。而且还有必要确认被害者是否真吞下去,让他张开嘴来确认。毕竟无法保证对方会老老实实吞下,那这个过程可能就相当花费时间。实际制作密室明明是单纯诡计,却为此做第处这种麻烦消除别解行为,对此感到很不自然。另外,对比第处消除别解和第二处消除别解后,发现二者效果其实是重复。”
“效果重复?”凉子歪着头表示不解。
“犯人使用钥匙锁门,趁尸体发现者慌张离开现场时机悄悄把钥匙放回去——为消除以上别解,犯人让被害者吞下钥匙。这是第处消除别解行为。犯人躲在现场,趁尸体发现者慌张离开现场时机悄悄离开——为消除以上别解,犯人让不会惊慌失措警察作为发现者。这是第二处消除别解行为。第二处消除别解行为,其前提是警察必须始终留在现场。而警察直留在现场话,犯人也就无法悄悄地将钥匙放回去。也就是说,只要让警察充当发现者,‘犯人悄悄地将钥匙放回去’这第种别解也就自动地被否定。只要实行第二处消除别解行为,就不需要特意实行第处消除别解行为。”
“……被您这说,确实是呢。”
“从以上分析可知,第处消除别解行为是相当费力,且极其不自然,可以说是完全没必要。犯人为什非得做这种行为不可呢?在这里,便试着将思维逆转过来思考:‘既然第处消除别解行为是没有必要话,说明犯人其实根本就没有实行过第种消除别解行为’,这样想如何?”
“——犯人没有实行过第种消除别解行为?”
“是。试着想想其实犯人根本没有威胁被害者吞下钥匙这回事。”
“那,为什会在被害者胃中找到钥匙呢?”
“既然犯人没有威胁被害者吞下钥匙话,那就是被害者自己吞下钥匙。”
“——被害者自己吞下钥匙?为什要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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