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你都是无期徒刑,”南乡看完纯一的来信,小声嘟囔着,“永远没有假释。”
一年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53条的规定,一段新闻刊登在全国性报纸上。
《通过重审无罪判决之公示》
基于树原亮(木更津拘留所在押中,无职业,昭和四十四年[1]5月10日出生)与该事件(平成三年[2]8月29日在千叶县中凑郡民宅杀害宇津木耕平、宇津木康子夫妇,并抢走钱财)有关的犯罪事实,曾判处其死刑。经重审,法院认定犯罪证据不足,已于平成十五年[3]2月19日宣告无罪释放。
千叶县地方法院馆山分院
吗?无论是有地位的人还是没地位的人,无论是聪明的人还是不聪明的人,无论是有钱的人还是没钱的人,只要他是坏人,只要他犯了罪,都能受到公正的审判吗?我杀死佐村恭介的行为是犯罪吗?至今连这个都搞不明白的我,是一个不可救药的坏透了的恶人吗?
在法律的世界里,有所谓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受到一次判决确定了刑期的被告人,不会因同一事件再次受到审判。我已经因伤害致死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两年,而且服了刑,所以谁也不能再以杀人罪来审判我。剩下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私刑。于是佐村恭介的父亲想方设法要杀死我。我没有一点责备那位父亲的意思,就像我杀死了佐村恭介那样,他的父亲也可以杀死我。
现在我亲身体会到,在这种事件中,如果允许动用私刑的话,将会是一次复仇引起又一次复仇,无穷无尽的复仇将愈演愈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有人来代替他们做这件事。我认为,管教官时代的南乡先生做的工作,至少对470号执行死刑,是正确的。
拉拉杂杂一写就是这么多。
因为没有满足南乡先生对我悔过自新的期待,我感到非常遗憾。我的想法将来也许会发生变化,但在我的想法改变之前,我打算背负着没有被审判的杀人罪生活下去。
这就是有伤害致死罪前科的青年三上纯一和夺去过三条人命的原管教官南乡正二两个人做的事。
[1]1969年。
[2]1991年。
[3]2003年。
天气越来越冷了,请您保重身体。
我祈祷南乡先生能早日无罪获释,从拘留所里走出来。
此致
三上纯一
附笔:您的“SouthWind糕点铺”怎么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