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由吵架引起的典型的伤害致死案件。只有那种运气不好的人,才会卷入这种事件。从公诉事实来判断,量刑为有期徒刑两年可以说重了点,判个缓期执行也不奇怪。也许法官把纯一高中时代被警察辅导过的经历跟这次事件联系在一起了。检察官为了达到影响法官心证[2]的目的,最初在法庭上陈述犯罪事实的时候就详细地叙述了纯一那次离家出走的事,并暗示那次离家出走跟这个案件有关。
尽管如此,也可以说法官的判决是公正的。通常,在伤害致死案件的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为正当防卫,或者被告人是否有杀人意图。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人就会被判为无罪;如果被认定为有杀人意图,就会定为杀人罪,量刑重得多。在法律条文上,杀人罪是可以判死刑的罪。
就纯一的情况而言,审判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他的背包里有一把猎刀。虽然这对纯一来说是相当不利的证据,但纯一在父亲的工厂里帮忙,平时干活时很多的细活都需要使用小刀,而且这把刚买的刀还包着商店的包装纸,一直在背包里装着没拿出来。辩护律师说:“如果有杀人意图,被告人肯定会使用那把刀。”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仅得到了法庭的认可,而且在立案阶段关于违犯刀枪法的追诉也被免除了。
检察院方面竭尽全力反击。他们让被害人的父亲佐村光男作为证人出庭,拿出餐厅的小票作为凭据,说被害人只点了两杯兑水的日式烧酒,根本没喝醉,不能认为醉酒是吵架的原因。的确,被害人醉酒程度很轻,这通过对尸体进行司法解剖时测定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也得到了证明,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左右审判结果的证据。
结果,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宣布加上判决前拘留的一个月,判处三上纯一有期徒刑两年。
南乡看了一阵《服刑记录》以后抬起头来,开始回忆纯一服刑一年零八个月期间在狱中的表现。
南乡对229号囚犯的总体印象是:不计较个人得失,性格纯朴笨拙。仔细看了《服刑记录》以后,这个印象越来越强烈了。纯一的脸上依然留着少年时代的影子,一双眼睛透出的神情好像总是在一心一意想着一个问题。上高中时发生的离家出走十天的事情,大概也是因为一心一意地想着女朋友吧。
现在,南乡想起了半年前的管教官会议。纯一拒绝与教诲师见面,问他为什么,他回答说:“我不依赖宗教,我要用自己的脑子思考。”结果纯一给负责他的管教官留下了狂妄自大的印象。会议上有人提议以反驳管教官为由处罚他,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