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也“从无”。有依据证明杜舍精神病可能是伪装,那就不应该认定其精神病存在,直接予以处决。“约束派”认为,“疑罪从无”内核精神目是保障人权,那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精神病是伪装,不然“疑病”就应该按有病处理。“处决派”认为,如果这样处理,那就不是“疑罪从无”原则,而是“保护犯罪分子”原则。“约束派”认为,公权力必须慎用,对于存在疑点犯罪嫌疑人,人权当然要保护。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是个社会法治进步表现。
各持各意见,争论点很快又从杜舍杀人案转移到董乐杀人案。
“处决派”认为,既然主张“疑罪从无”,那董乐杀人案件证据也是“疑”。整个案件证据只有被破坏电线上DNA。那,假设董乐只是个看热闹,不小心被破裂电线戳破手指,是不是就可以证明其无罪?“约束派”认为,“疑罪从无”里“疑”是指合理怀疑,而不是狡辩。董乐存在杀人动机,在特定时间出现在特定航班上,有监控显示其携带装置零件,而且只有主动破坏电线才会接触到位置隐蔽电线。更重要,是董乐有自己供词,并且合理解释连警方都没有想到作案过程。这已经形成完备证据链条,之前说辞都是狡辩,不能作为合理怀疑,所以并不是“疑”罪。“疑”是站在公正、常规立场之上,如果先前就带有感情色彩,那就不是“疑罪从无”法治理念。
对于当年杜舍母亲叶凤媛杀人案,组织内部也有争议。
“处决派”认为,以现在眼光来看,当年叶凤媛杀人案细节,也有很多站不住脚,当年都处决犯罪分子,为什现在不可以?而“约束派”认为,那起案件发生在1983年,十多年前技术手段,能够达到也就是当时水准。所以,以当时眼光来看,证据链条同样是完善,所以并没有问题。随着科技发展,对警方要求就越来越高,越来越希望社会法治上到个新台阶。
争议发生很多次,但是谁也没有能够说服谁。
当然这几份会议纪要也不全都是两种意见交锋,还有些内部调查会议纪要。
按照公安部要求,在董乐被宣判死刑之前,守夜者组织职权就已经被停止。因为根据董乐供述,他不仅盗用傅元曼数字身份证书侵入组织内部系统,并制造自己假身份,而且还清楚地知道杜舍被押解时间、航班号和目地,甚至知道他们乘坐在飞机上大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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